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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伤害想维权,举证才有硬道理

    信息发布者:王在建
    2017-09-23 06:12:11    回复:0    点赞:0

    生活中有些间接伤害可诉诸法律 被狗扑倒、躲避变道汽车受伤等均可索赔


    本期主题:伤害责任纠纷

    走在路上,被迎面扑来的大狗吓得摔倒在地;为躲避突然变道的小车摔成伤残……生活中,这些意外不时出现,伤者该怎样维权呢?怎样证明受到的伤害是对方造成的呢?■记者 虢灿 实习生 段懿丹

    通讯员 周建明 贺鸣 顾关 邓锐

    案例1

    婚车变道吓倒路人

    新郎被告上法庭

    骑自行车出去办事,碰上了迎亲的婚车车队,却被突然变道的婚车吓得摔倒在地受伤。常德安乡的李先生出院后状告新郎,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决了此案。

    2016年初,80岁的李先生骑着自行车外出,碰上了一队接亲的车队,他与车队并行在靠人行道的一侧。

    原本两边相安无事地行驶了一段,未曾想,婚车队的头车连转向灯都没打,突然变道超车后停在路边,挡住了李先生的去路。李先生躲闪不及,为避免撞车,本能地将自行车把手朝旁边一摆,虽然避免了撞车,却因此摔倒在地。更没想到的是,这时婚车队第二辆婚车上下来两个人,他俩认为李先生是“碰瓷”,将李先生和自行车扶起后准备离开,李先生因支撑不住,连人带车再次摔倒。警方很快赶到现场,李先生被送往医院。

    李先生在当地医院住了25天,花去了医疗费共计3.7万余元,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李先生称,从事发到出院,新郎彭先生总共就在事发现场给了500元钱,再未支付任何费用。李先生对此甚是不满。而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和司法所也多次组织调解,但均未果。无奈之下,李先生将彭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彭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被起诉后,彭先生不服,在庭审时,他提出,自己并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因为机动车辆的风险是驾驶员所掌控的,与雇佣人没有关系,且自己雇佣的机动车辆在公路边停靠,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李先生的摔倒后果与自己及自己雇佣的车队没有关联性。自己扶起李先生并将其送医院检查,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帮助。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婚车接亲过程中,属于劳务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此被告彭先生作为雇主应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其诉讼主体适格。且被告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李先生的责任法院同样也未忽略,法院认为作为80多岁的老人,骑自行车上路,虽未违法,但该行为本身就是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存在重大过错。且其在遇到复杂交通局面时没有提前刹车减速,处置不当,也是其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据此,法院认为,李先生、彭先生均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与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法院酌定李先生负85%的责任,彭先生负15%的责任。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彭先生给付李先生赔偿金1.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00元检查费还应给付1.1万余元。

    案例2

    夜宵店浓烟熏烤,业主生病状告索赔

    “每天闹到凌晨三四点,我家里全是油烟味,怎么可能不生病?”说这话的是永州东安县的王先生,他家住六楼,但被一楼的夜宵店吵得每晚睡不好觉,油烟味弥漫家中,他生病住院后,状告夜宵店老板索赔。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发生在邻里之间的健康权纠纷。

    夜宵店每晚营业到凌晨,露天烧烤的浓烟熏烤整栋楼,袁先生多次向夜宵店反映,都不了了之。住的时间长了,王先生觉得自己胸闷气短、视力下降,还耳鸣。

    2015年5月9日至5月19日,王先生因身体不适住院,检查为病毒性脑炎,在永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出院后,王以被告夜宵店在晚上进行烧烤所产生的油烟及顾客的喧哗声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先生虽经医院检查患有视力下降、耳鸣、病毒性脑炎等疾病,但王先生没有证据证实其视力下降、耳鸣、病毒性脑炎等疾病与被告袁先生所开办餐馆的油烟排放、食客就餐的喧哗声等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3

    捡来养的狗扑倒路人

    喂养人被判赔偿八千多元

    从路边捡回来的流浪狗,与其它狗追逐时,扑倒了路人,导致路人骨折入院治疗。路人状告狗主人索赔。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11月3日上午,李先生骑着电动车带着自家养的狗,在经过谢女士家附近时,谢女士家的狗突然窜了出来,两条狗都吼叫起来,谢女士家的狗扑向电动车,李先生吓得连车带人摔倒在地。路人赶紧把他送到医院,住院期间,支付各项医疗费共计1.6万多元。

    李先生多次找谢女士索赔,都被谢女士拒绝,谢女士认为,这条狗是她捡来的,她不应该担责。李先生一气之下起诉到武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谢女士喂养流浪狗后,已经形成实际饲养关系,应对其饲养的狗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原、被告各负50%的责任,判决被告谢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先生支付赔偿款八千多元。

    法官说法

    举证才有硬道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在一些日常事故中,如交通事故中,行人和车没有接触,仍可能产生侵权赔偿纠纷,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以直接碰撞作为必要和唯一的条件,以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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